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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代管業務租用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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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租賃合約人: |
| 甲 方: |
| 地 址: |
|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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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方:
數位商業資訊有限公司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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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8046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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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為承租乙方所提供之網路頻寬及機房機架空間,供甲方網路伺服主機擺放。乙方並提供甲方
K 上限網 |
| 路專線頻寬,透過本公司網路線路連結至 InterNet
供甲方主機使用﹝以下簡稱標的物﹞,經雙方同意,訂立本 |
| 租賃合約,租用本業務應遵守下列各條款,合約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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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合約之各項範圍均本於雙方同意之系統規格範圍之內,若有任何異動即屬於合約範圍之 |
| 外,雙方另行議定。 |
| 二•服務價款:依租用時本公司之公告費用收取。 |
| 三•本合約所附之附件,視為合約內容範圍。 |
| 四•提供服務內容: |
| (1)安全上鎖機櫃,每個單位機框為
19" 寬 6U 高約 48cm(W) x 30cm(H) x 80cm(D)。 |
| (2)網路線路
10/100 BaseT RJ45 介面插槽一個。 |
| (3)機房恆溫空調。 |
| (4)24小時UPS不斷電保護。 |
| (5)發電機組停電備援發電。 |
| (6)本公司服務網路機房
K上限速率,網路1:1專線頻寬。 |
| (7)固定
IP 一組。 |
| (8)提供
110V 電源。 |
| (9)網路流量
MRTG 監測報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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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付款方式:請於合約期間每月5日前,將租用款項匯至下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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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名:數位商業資訊有限公司 |
| 帳 號:104-03-3008686(共12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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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世華銀行-新樹分行 |
| ※年租用戶須於簽約時,依時間先後開立出12個月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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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甲方基本資料異動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以確保用戶權利。 |
| 七•乙方因業務需要,依規定得使用甲方客戶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 |
| 錄。但甲方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
| 八•本合約之租用費用,以月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個月者,其各項月租費以一個月計收。但終止 |
| 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 九•乙方應維持本業務電路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甲方租用本業務,如因天災等不 |
| 可抗力之因素、電信單位或乙方之電路或系統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 |
| 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十•乙方需提供伺服主機不斷電系統,與備援發電設備,以供本業務正常使用。 |
| 十一•甲方使用管理伺服主機,需使用相關遠端遙控管理軟體,維持伺服主機運作正常;但如遇 |
| 伺服主機當機無法使用時,得通知乙方人員協助重新開機。 |
| 十二•合約期間甲方如遇無法於遠端遙控安裝其它軟體,需乙方代為安裝,甲方需支付乙方人工 |
| 費用,並提前1~2日通知乙方工程人員。 |
| 十三•終止及續約 |
| 1•甲方若未於本合約到期終止之前三十日以雙掛號信函通知本公司終止使﹝租﹞用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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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簽定合約,則合約到期後視同甲方同意續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並支付其費用,惟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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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時之費用係以本公司當時公告之費用為準。 |
| 2•年租用戶因甲方因素提前終止本合約時,甲方應付取消設定費計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 |
| 3•甲方如因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
| 4•甲方如未依期繳付其應繳之款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服務至甲方繳清各項應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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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止,若延遲給付逾四十五天﹝含﹞,則視同違約處理。 |
| 5•乙方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業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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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 |
| 十四•租用本業務時,應繳付系統設定費,合約終止及退租時不予退費;新租用按每戶第一次 |
| 計收;申請異動時,按每戶每次計收。 |
| 十五•甲方於租用之儲存空間放置之資料若有違反法律者,客戶需自負法律責任,並由中華民 |
| 國法院管轄。 |
| 十六•如因受限於系統容量或系統維運需要,乙方得暫時停止使用本業務。 |
| 十七•甲方使用本服務協議條約: |
| 1•嚴禁甲方以本服務設立成人(色情)網站(Adult
Site)及提供任何成人(色情)資訊。 |
| 2•嚴禁甲方設立違反國際及台灣法令之網站,例如提供破解密碼(Hack)、軟體序號(Serial)、 |
| 破解程式(Crack)....等違法服務。 |
| 3•甲方在使用本業務時不得破壞網路秩序。 |
| 4•甲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中華民國法律及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如有 |
| 違規定則視同違約,用戶須自負所有責任。 |
| 十八•本業務終止時,即同時終止甲方標的物使用權,甲方應立即自行無條件將標的物遷出乙方 |
| 機房中,如甲方於合約終止後10日內不遷出標的物,乙方將不負標的物保管之責,甲方不 |
| 得提出任何異議。 |
| 十九•違約處理原則 |
| 如違反本約各條款規定之一時,乙方得通知限期﹝如已詳述違約處理原則之條款,不在 |
| 此限期通知範圍內﹞改善;甲方逾期未改善或再度違反上述規定之一時,乙方得逕行停 |
| 止本服務。甲方對預收之費用不得請求退還。 |
| 二十•適用法律 |
| 雙方同意本合約之內容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辦理;如遇爭執時 |
| ,願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